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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篇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 文秘知识 ]

    文秘知识 时间:2023-11-01 18:21:09 热度: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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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或社会中的各项工作和生活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它起到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平公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Pdf下载Word下载下载Pdf文档最新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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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或社会中的各项工作和生活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它起到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平公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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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一

    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通则

    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二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三

    一、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办法等,并结合本工程项目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立机械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为机械的。安全使用和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注意搜集各种原始记录备查。

    三、掌握本工程项目所有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运行状态,维修、修养状况,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定期组织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设备评比。

    五、不定期地对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机械人员素质。

    六、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贯彻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七、主持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原则组织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四

    安全生产是每个员工的神圣职责,是个人生命、生产计划、原料生产产品、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安全生产是工厂的命脉,是重中之重而不可推卸的工作,为落实我们的共同目的,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自我防范措施。

    1、各班组、车间、仓库在下班时,应主动把门窗、防火通道口、电梯出入口铁门关紧锁好,并做好检查,预防失窃。

    2、墨盒车间,成品装配车间,每天上班后应主动打开防火通道门,通道只准在不影响畅通的情况下放置小量物品,保证紧急情况时畅通撤离疏散,确保安全。

    3、各车间、仓库、各工种应防止在操作工具和设备过程中,不小心损伤自己的手脚和身体。

    4、工厂车间、宿舍等地方,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安装电线插座的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接线拉线。

    5、全体员工乘坐电梯进出货物时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被夹造成损伤,此项事宜由zz专职管理。

    6、车间内所有380伏和220伏的供电插座、空气开关,不得混合使用,防止触电伤亡。

    二、认真做好生产设备,机械的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

    1、每个员工在使用生产工具和设备前,应认真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以防损坏各种工具和设备。

    2、对所有的生产设备应按照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认真严格操作,不得不懂装懂,随意摆弄,造成损坏设备或触电事故。

    3、对机械和动力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和维护,专人启动和关闭。其中的集尘机由拆解车间组长_1负责上述工作;空压机由装配组田dd负责上述工作;硒鼓加粉机由tt负责上述工作;墨盒车间的注墨机、真空泵、超声波、墨盒脱水机等设备,由车间组长ii指定专人负责以上工作。

    三、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1、上岗作业期间不得在岗位上抽烟,防备引起火灾造成事故。

    2、拔塞子明火作业员工,应做好火苗和酒精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对盛有酒精的存余瓶子应盖好橡皮瓶盖,放置离明火作业点3米以外的稳妥地方,防止不小心引发火灾。

    3、对明火的酒精灯,煤气炉,应做到人离火灭,并关好煤气罐,以防引起事故。

    4、二道清理组、修复鼓芯作业的员工,应认真做好丙酮、松节水、酒精、天那水的管理工作,暂时不用的上述物品,应将橡皮盖塞紧,放置有序,方便操作拿用,防止打烂在地引起火灾。

    5、墨盒车间的拔塞子明火点与封墨盒明火点两者相隔距离应在8米以上,严防碰撞倒地,引发事故。

    6、凡是易燃易爆物品,都应采取需要多少领用多少的原则,整装多余的应归回总仓统一保管,绝对禁止小量使用和整装待用的混合一起,触发严重事故酿成大祸。

    四、确实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和防雷击,上下班交通安全工作。

    1、非本公司,本工厂员工不得随意进入车间、仓库,特殊情况的,须经厂长审查批准,专人带领,方能进入。

    2、各班组、车间应认真做好防雷击、防台风、防爆雨的三防工作,实施三防工作时各班组长应主动派专人直班,强大雷雨天气,不要随意拔打电话,不在电线杆、树底下避雨,引发雷击伤人。

    3、所有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应靠右行走,横过马路时应观察好左右车辆,视其情况,应在有斑马线地段通过马路,预防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五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4%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六

    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团结互助,认真办理客户开户、服务工作,对违纪者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罚。

    2、工作人员上岗要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服务周到、语言文明、杜绝与顾客争吵、不得恶语伤人、仪表整洁、庄重大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服从领导,对安排的工作不推诿扯皮,不拖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乱吐乱丢。

    5、按流程工作,做到认真严谨。

    6、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办公室纪律

    2、严格遵照公司的安排工作,任何部门员工无条件的服从各个部门经理安排,并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尊重各部门领导,工作中禁止顶撞领导;违者罚款50元。

    3、因值班人员疏忽或擅自离岗出现工作失误的,由此员工所在部门责任人承担全部后果,值班人员给予劝退处理,免发员工当月的工资。

    4、工作人员要认真保管财物。下班前要清理好物品和数据资料,必要时将重要文件保存于保险箱中,因个人保管不善将公司机密文件泄露出去,违者予以罚款500元,特别严重者,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辞退。

    5、节假日或公司集体休息时,各部门将分管区域卫生打扫干净,将垃圾清理出去,关好门窗,关好电脑和电源;各部门经理安排下去责任到人,出现问题,违者罚款50元,连带部门经理罚款100元。

    员工之间因发生个人冲突而损坏公物者,按物品购买原值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7、员工的素质涵养彰显企业文化,进入公司,所有员工见面须问好示意,以示尊重;员工走出公司,心里理应时刻装着企业,外人问到我公司情况,不论什么场合,要时刻维护公司形象,如有通过电话、企业客服等反映员工怠慢咨询者,一经证实,公司严厉处罚,违者罚款200元,以示警告。

    8、本着节能减排原则,公司所有公用电器在下班之前必须确保关闭。大厅所有公用电器由市场、行政部全体员工承担;运营、财务部所有员工负责所处部门的办公室公用电气设备及本部门负责人办公室所有公用电器设备。如未按规定下班关闭,经任何部门经理查处,责令本部门经理及所有员工,每人处罚款50元以示警告。

    备:个人所用电脑责任到人,下班没有特殊情况必须确保关机,如有违反者,罚款50元,以示警告。

    9、上班期间要统一着装,每发现一次不着工装者罚款100元整。

    10、严禁各部门员工擅自脱离岗位,如发现串科室、扎堆闲聊者,部门经理可口头提醒,以示警告,不听劝阻继续逗留者,罚款200元。

    11、未经同意,不准随意将外界存储介质上机使用,未经批准,不准将本服务中心的存储介质和数据外传,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机密外漏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免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环境与卫生

    为保持公司拥有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所有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办公区域环境要求不得在办公区域聚集聊天及大声喧哗,违者严重警告。

    2、个人办公区域内不得张贴与工作无关的图片及物品等;保证个人办公区域的卫生。办公桌椅和计算机表面不得有灰尘,桌面物品要码放整齐,违者罚款20元。

    3、及时将废纸、废物放入纸篓,剩水、剩茶倒入洗手间的水池;爱护洗手间的公共设施,使用后冲水;卫生用品等杂物请放入洗手间的垃圾桶,不得丢入便池内,员工严格自律,违者罚款20元。

    4、会议室环境要求:不得在会议室、洽谈室内用餐;为保证会议室的正常使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恢复原位,及时清理桌面物品;爱护会议室及洽谈室内设施,保持会议室公共卫生,违者罚款20元。

    四、考勤制度

    1、内部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从____年8月1日起,上下班员工一律定点用企业qq考勤功能打卡,必须是本人亲自打卡,出现代人打卡者,一旦查处被代打卡者罚款50元,扣发当日工资;代人打卡者罚款100元,扣发当日工资。因外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打卡者,及时告知行政部,当天不告知者行政部不予补记,一律按当日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如需外出办理公务,应事先向入职者的直接上级请示。在《临时外出申请表》上注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回公司后及时注明返回时间。每条外出记录都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确认。如果无法在下班时间内返回公司,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不按规定办理私自外出者,按当日旷工处理。

    3、有特殊事情和身体不适不能上班,必须向部门领导提前请假,做好工作交接并向行政部领取假条认真填写,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签字将假条送还行政部请假方可有效;临时性有事不能上班必须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部门经理,经过允许后方可休班,上班之后补签假条,请假人所在部门经理必须告知行政部,以便记好考勤,不按规定办理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者工作交接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展的,免发休班当天工资;特殊情况需乘飞机时,必须经主管经理特批,否则不予报销。

    c、出差地交通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交通以公交车为主、原则上尽量少乘坐出租汽车,实报实销。

    1、住宿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住宿标准为:一般地区12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20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2、伙食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5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8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3、出差补助:

    a、乘坐火车路途补助50元/晚/人。

    b、在外补助100元/天/人。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出差费用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

    6、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五、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a、公司文化(概况、成立历史、公司理念、团队品格、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七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我单位严格保证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型肝炎,戊型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定期协助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之星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情况,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销售的食品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治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顶底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论,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做好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有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负责人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人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监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外观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况。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出重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对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第二十条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时应及时别杀。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立即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经营场所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布严密的防鼠板。

    第二十一条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计划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权使用,精心维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

    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是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的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常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岗位责任任制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在对用、备用、封存和闲置的设备,都要定期进行除尘、防潮、防腐蚀等维护保养工作。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设置视频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二十七条视频安全管理员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视频的保存与质量情况。

    七、视频贮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食品分库和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立即清理到封闭式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每天都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指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六条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设立提示牌“保健食品专柜”。

    内丘县志强药房

    20xx年5月3日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八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设专职门卫或由前台接待人员承担门卫职责。

    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经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

    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并记录出入时间。

    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门卫记录员工迟到早退时间。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门卫属公司安保部领导。

    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状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休的人员。为提升公司形象,增加其反应、机动潜力,应招聘青壮年担任。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九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3.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3.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得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7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8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保卫处审批。

    4.3断路申请单位从保卫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本单位应填写内容后交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保卫部门审批。

    4.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

    5、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管理部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委会负责审批。由厂办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厂办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厂办。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在道路上进行的各种施工管理,确保作业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断路作业及外来施工断路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二、作业区域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三、断路作业:指在公司各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库、站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作业许可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作业许可证》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安保部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

    5、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1、《作业许可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申请单位在安保部领取《作业许可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填写《作业许可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许可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许可证》后,交公司安保部审批。

    5、办理好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6、《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留一年。

    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断路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

    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域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许可证》。

    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域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标志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标志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置标示牌。

    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2.5道路警示灯应为红色。

    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组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2动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一

    一、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

    二、重点部门要随时关锁好门窗(会议室、电脑室、库房)等确保安全。

    三、值班人员要了解消防栓的位置,会使用消防栓,灭火器。

    四、使用电器、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静园后及节假日,门卫及值班人员要对全园进行巡视,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开大门后、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防止幼儿擅自离开。

    七、安全防护小组负责全园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每逢假日前对全园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八、实行领导带班,行政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对全园各部门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九、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水龙头、电灯、电灯、电扇、录音机、洗衣机、电视机、煤气等,检查完毕将门窗锁好,下班后值班人员要对全园进行一次巡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园内出现安全事故后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罚。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二

    1.1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1.1.1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1.1.2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1.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备案。

    1.2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检修车间、生产处、设备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请公司批准。

    1.2.2中修和一般检修,由车间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设备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1.2.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设备管理员或工段长(班组长)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1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车间部门参加组成。

    2.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3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4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部门领导对检修安全负责,并指定区域现场专职安全员。

    2.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产、调度、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等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3.1生产车间部门要为检修项目负责单位、部门创造可靠的安全检修条件,做好检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设备处理方案,落实好安全措施。

    3.2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车间部门没有按规程办理、办完检修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3.3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逐项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总指挥批准。

    3.4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3.6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3.7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我中心网站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加强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

    第三条各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

    第四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网站提供,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条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六条网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七条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八条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网站和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十一条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中心相关负责人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五条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六条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网站管理员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经负责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条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八条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二)、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十九条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三)、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四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五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六

    1、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增强安全观念,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和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3、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有无可疑情况交接记录清楚,做好每班次的交接班。

    4、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制。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使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5、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它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6、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视频监控中心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在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维修技术人员沟通,确保运作正常。

    7、保证视频监控中心内通风、干燥环境,保证室内卫生清洁,设备外观以无尘为标准。

    8、禁止在视频监控中心内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九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八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见其他网络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十九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堂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清洁设备时应断掉电源,设备有安全罩的应保持在正确位置;

    三、厨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员工必须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存放、专人负责,使用后放回原处,刀具要保持清洁锐利以免打滑伤人,带刀行走时,刀尖必须向下,用布擦拭时,刀口必须向外。

    六、保持地面整洁及时清理油污和积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严禁单人搬动重物,地面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九、严禁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厨房,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一、使用气炉前必须先检查气门开关,然后再开始开气点火以确保安全,使用炉灶时必须做到不离人。

    十二、每天使用气炉要做记录,严禁使用没有检验合格标签的气罐,做到谁先开气谁签名确认,谁最后关气谁签名确认,提高责任心。

    十三、各种机电设备和电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确保用具使用寿命,又确保人身安全。

    十四、冷冻、雪柜使用时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在下班前仔细检查雪柜的温度及其他情况是否正常、预防停电或故障造成食物变质。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的要配置消防器材。

    二、厨房必须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及时消除,炉灶、排烟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飞散引起火灾,油垢清洗有记录。

    三、定期对线路检查,外部绝缘体破裂或插座头损坏应及时报工程部维修;发现电线走火时,迅速切断电源,切勿用水泼覆其上,以防导电。

    四、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应迅速用灭火毯盖于锅上,并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五、每天下班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食堂、员工宿舍进行消防安检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在整改期限内,食堂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整改内容,不得有意阻碍或拖延,否则追究其本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八、食堂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识学习计划,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各项工作。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应组织就近人员灭火,并迅速报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规定。

    二、个人卫生(一)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上班时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食堂内不准随地吐痰。 (三)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或带有传染病菌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 (六)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储藏间卫生(一)储藏间要有防鼠、防蝇、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 (二)储藏间要及时整理清扫,做到地面无垃圾、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三)凡腐烂变质、生虫、有毒有害食品不准入库。 (四)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各种食品\粮食存放应隔墙和高于地面15公分以上。各种调料容器加盖,标识清晰。 (五)对存放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六)储藏间内严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杂物和私人物品。

    四、操作间卫生(一)地面保持清洁,瓷砖见本色、显原型,门窗洁净明亮、无灰尘油垢,电风扇、灯具见本色。 (二)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有明显标记。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须符合饮食卫生要求。 (三)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经常洗刷、做到木见本色、铁器发亮。 (四)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试、并保持清洁。 (五)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六)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通风,光线好。(七)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冰柜、冰箱卫生(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规定,严格杜绝无检疫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肉类及食品放入冰箱。 (二)冰柜、冰箱内物资要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分类堆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三)经常检查冷库存放的货物,防止霉烂变质。 (四)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扫一次,做到库内无腥臭味,地面无血水。

    六、餐厅卫生(一)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做到随时清扫。 (二)餐厅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三)防蝇灯、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四)保持餐具、盛装食品用具、餐具台清洁卫生,主食品有盖布,并保持干净。

    七、环境卫生(一)食堂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无杂物、无死角。 (二)食堂周围的墙壁干净、无污垢、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屋顶、墙角无蜘蛛网。 (三)洗碗池清洁,上、下畅通。 (四)食堂排水沟要保持清洁无杂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剩菜、剩饭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盖。 (六)垃圾及时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八)采取积极措施消灭“四害”。室内外要保持无鼠迹、蟑螂及虫卵、苍蝇,无“四害”粪便和其它残留物。

    最新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例20篇)篇二十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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