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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公务车,管理制度,13篇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 文秘知识 ]

    文秘知识 发布时间:2023-12-17 13:36:22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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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规章制度的遵守可以提升组织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增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一(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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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的遵守可以提升组织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增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一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19〕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公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人管理。公务车辆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根据工作缓急安排使用;公车原则上主要保障领导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后安排。

    (二)用车登记。所有用车需填写《派车通知单》,并报书记或镇长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方可出车。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

    (三)定人驾驶。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

    (四)加油。公务车辆用油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加油,实行专人管理,定点加油,并由驾驶员逐月到会计处汇总核算。

    (五)车辆管理。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一)定点停放。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停放的,须经镇领导批准。因车辆不入库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无特殊公务,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饭店门口等。

    (二)定点维修。车辆正常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否则不予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统一结算。如若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开张镇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告镇党委政府。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征得书记或镇长同意。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开张镇所有备案公用车辆。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四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档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接待范围。

    1、国家、省档案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其他地市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2、与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市直部门、区县和乡镇的领导。

    3、经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其他客人。

    三、接待程序。

    1、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位局领导和各科室接到来客通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2、办公室要根据来客情况,提出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等建议,经局长同意后,由经办人负责到指定宾馆联系办理,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按每个季节的一般就餐标准灵活掌握安排。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

    2、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3、住宿:地厅级以上领导一般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一般安排标准间,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

    五、接待要求。

    1、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根据其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选料要鲜活、注意营养,确保安全卫生,突出地方风味,原则上只用本地茶水、酒和饮料。

    2、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务,从大处着想,从小事着手,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执行同城不吃请的规定,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3、符合接待规定的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宾馆食宿,市委、市政府另有接待标准的除外。接待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员要当场核清餐单费用并签字,由办公室定期与宾馆结算。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其他地方接待客人,无《接待批办单》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接待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单立科目,单独记账。财务人员将每季度向局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年底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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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务车辆使用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用车必须先申报,全局机关和局二级单位超出城区范围内用车必须由用车人或股室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派车单方可出车。城内用车可不开派车单但也必须先报告后用车,特殊情况出车应在事中或事后立即通报办公室。并由当天内补办好派车单,严禁先用车,后开派车单或用车后几天再开派车单。

    2

    局公务车辆使用基本原则:

    1

    )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用车,先急后缓,先大事后一般,先预约后临时。

    2

    )二级单位的车辆在二级单位产生业务申请时,可以优先使用该部门相应车辆。

    3

    )保证紧急救灾工作用车。

    4

    )保证民政部、省、市、区领导核查工作时陪同用车。

    3

    同地或相邻地开会,办事能同车则同车,减少重复出车,派车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租车,各部门不得私自租用车辆。

    4

    坚持先申报后派车的原则,到市区外地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以便办公室及时了解车辆去向,并填写派车单。

    5

    双休日若因公用车,须于周五下午。

    4

    点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填写派车单、经局分管车辆领导审批)方可用车。

    1

    局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暂由梁伟雄负责。

    2

    本局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待遇跟原单位不变。未经批准,车辆一律不准由他人驾驶,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

    3

    100。

    元。

    4

    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实行公务车辆封车制度,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放位置。公务车辆的车钥匙行驶证加油卡等所有证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的,必须报办公室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5

    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安排专职驾驶员保证

    24。

    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公务用车。

    6

    专职驾驶员请假休假时,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区或指定的车位内,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7

    公务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停放回办公区车场内或指定的车位待命,待命期间驾驶员要保证公务车辆车况良好整洁。

    1

    车辆用油严格按照区政府采购办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期审核,严禁将油卡转作他用,严禁串车加油,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2

    车辆油料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员油卡充值须提前一星期,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

    3

    局办公室每月底(。

    号)核审一次驾驶员用油数量、车辆里程、车辆维修和洗车情况,驾驶员月底将各自车辆派车单汇总交办公室。局办公室按车建立燃油台账,据实登记加油数量。按季公布。

    4

    局公务车辆统一定点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也可在其它加油站加油(在其他加油站加油前必须先报告局办公室),司机加油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陪同加油,并在加油站二人(驾驶员办公室专人)签字,以便月审时结帐。

    局公务车辆统一到局办公室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1

    为鼓励公务车管理使用操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管护。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驾驶员,每年由局办公室根据专职驾驶员的工作情况和公务车辆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报局领导班子同意后,对优秀专职驾驶员进行通报表彰。

    2

    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身体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

    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在工作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干部职工反映意见大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收回车钥匙,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

    4

    凡在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操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

    30%。

    6

    20%。

    7

    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车人承担。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运转,参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交通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

    第三条驾驶员与车辆相对固定,实行责任制。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和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辆采用'一统三定'的管理方式,即: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管理;负责车辆费用预算的申报;负责对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对车辆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是车辆费用的管理部门;车辆费用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行为,车辆管理员要不定期利用gps系统的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制定场所。

    第九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相对固定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外聘驾驶员试行担保人制度。外聘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处证实,即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配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领导不带车辆出差时,其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领导带车出差时,驾驶员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因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根据车型的技术参数比对,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油耗标准、轮胎更换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节假日、双休日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进行封存,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车辆封存登记台账,封存车辆由车辆管理员在节假日、双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封存后车辆钥匙交由值班司机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车辆调度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市内公务用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公务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外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下要带车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公务用车,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各部门若在此期间用车,应提前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预约。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申请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申请二车次(含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五条车辆调度原则

    (一)申请原则。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填单申请或电话申请,填单即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司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负责填写;如遇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填写《派车单》时,事后必需补填;电话申请即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

    (二)统筹原则。公司机关车辆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

    (三)公平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按《派车单》审批的时间,先到先派,后到后派。

    (四)及时原则。车辆管理员接到审批后的《派车单》,应在15分钟内安排好出行车辆,并通知司机与用车人员联系。

    (五)优先原则。车辆调度紧张时,优先安排重要或紧急事务的职工用车。

    (六)效率原则。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不同部门用车,合并派一辆车

    第二十六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

    1、省内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2、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3、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二)市内公务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联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2、职工加班用车:加班职工应在下午6点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八条车辆调度紧张时,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用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用车审批手续的,车辆管理员不予派车。

    第三十条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公司领导用车,司机报销差旅费时应由用车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全部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综合办公室要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市外出差加油票据,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司机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公里补助费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参照上级单位管理标准,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不超过320元/月x辆。

    第三十四条所有驾驶员(除为公司领导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住宿费由车辆使用人员统一结算,确因接送客人等特殊原因所发生的住宿费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确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公司领导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由驾驶员统一结算,报销时先由使用车辆的公司领导确认签字,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报账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的补助

    (一)驾驶员差旅费补助按上级单位及hb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出车按0、15元/公里提取补助费,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十六条公务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的里程数确定,超出油耗标准的不予报销燃油费和公里补助。

    第三十七条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四十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的申报审批程序

    维修点出具相关费用凭证并公章——驾驶员书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上述材料一并交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核——修理厂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及标准。

    (一)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执行统一标准。(附件一)

    (二)新车首次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三)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车辆需进4s店或汽车厂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

    (五)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经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

    (六)维修更换部件时,须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审。

    (七)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修理厂、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时,电话请示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超项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直接向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新增维修项目手续。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任何形式的维修、保养、装饰等一次性总费用达到4000元的,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车辆派修单》一式三份,由修理厂、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留存。结算修理费时,由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1—2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停、先让),严禁遮牌套牌,鲁莽驾驶,违章行车。

    (二)驾驶员必须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即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四防'(即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态,检查刹车及转向系统,检查车辆的油(汽油和机油)、气(轮胎气)、水是否充足,灭火器是否完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车况及设施完好。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开车时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严禁出车前酗酒赌博等行为。长途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六)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要将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驾驶员在车辆外出停放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停车场,要做好车辆防盗抢工作,驾驶员远离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锁及报警器,如车内有贵重物品,司乘人员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八)遇到雨雪雾、道路结冰等特殊天气时,小车班应尽量避免安排出车,确因需要出车时,要有应急预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滑链、开启防雾灯等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遇特殊天气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九)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一般不超100公里/小时(若限速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按限速要求行驶),市区公路不得超过该区段限速速度,做到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强超强会、不违章变道、不违规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超速行驶,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证件,遇到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严禁逃避各类检查。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其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造成无法联系者,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停车学习。

    (十二)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乘车人员安全管理

    (一)乘车人员要尊重驾驶员,听从驾驶员的提醒,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二)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头、手和身体其它部位伸出车窗外。

    (三)乘车人员要文明乘车,不准在车上吸烟、大声喧哗,严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

    (四)乘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五)乘车人员不准给驾驶员提出违章、超速等无理要求,对于乘车人员的违规要求,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车辆安全管理

    (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熟知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并建立培训记录和台账。

    (二)聘用驾驶员时,要求驾龄必须达到3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否则不予聘用;对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能聘用,已聘用的必需解聘。聘用的驾驶员必需有担保人,担保人要签订担保书,驾驶员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要严格驾驶员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管理,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车辆卫生,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五)公司人员到延安、榆林等地出差,尽量选乘火车,动车,飞机等公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予专职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驾,禁止公车私用。

    (八)下班后、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非业务用车一律统一停放,钥匙上交,车辆封存。

    (九)综合办公室应随时掌握驾驶员思想、身体、家庭等情况,预防驾驶员带不良情绪开车。

    第四十七条职能部门安全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出行、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

    (三)公司依据以上要求,要定期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结果极差的驾驶人员要及时辞退。

    (四)安全管理部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定期掌握车辆违章驾驶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要与安全行车记录挂钩,并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员要随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驾驶员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辆管理员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停职学习。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身赔偿处理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驾驶员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本人薪酬500元。

    第五十七条对实现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事故,是指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

    第五十八条车辆调度处罚

    (一)公司机关各级领导或职工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对驾驶员按违纪处理。

    (二)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否则,一经发现,单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九条全年行车费用节余,按比例提奖。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

    附件二:车辆派修单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七

    编号:

    用车事由车辆种类搭乘人员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申请部门填写。

    目的地预计用车时间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车牌号码年月日时分起至年公里。

    主管领导驾驶员姓名月日时分止。

    审核部门填写驾驶人员填写。

    派用车种类实际用车时间出车前总里程数收车后总里程数备注:

    本次出车行车里程公里收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注:1、单位职工因公务用车需先到办公室领取公务用车派车单,填好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后生效。2、原则用公务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配。3、无派车单一律不能公务结算,行为自负。4、本派车单由申请用车部门填写后送综合办公室签字确认后交指定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收车后由驾驶员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档。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八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秩序,确保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小区内业主或租户的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在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缴纳停车费和充电费,并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条、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需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第三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保安有权检查并拒绝该类车辆进入小区。

    第四条、洗车需在保安处登记,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电动车充电装置功率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他电源,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六条、停车场由卫生人员每月打扫打扫一次。车主应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第七条、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九

    进一步规范我院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消费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医院公务用车,必须集中停放,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2、公务用车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一个工作日内用车,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外出时间超过一天或市外长途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需要用车必须到院办填写派车单,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原则或用车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4、特殊情况临时用车,由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安排。

    5、上级领导或者外单位调车,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交待院办予以安排。

    6、若医院车辆不能满足用车安排,而工作确实必须用车,经办公室同意后,可安排以私车公用方式解决,但要做好详细记录。

    7、医院公车统一固定停放,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严禁车辆私自外出,需要外出的,必须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到院办开具派车单。

    1、医院领导公务用车。

    2、医院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3、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接待公务用车。

    4、医院派出科室外出公务活动用车。

    5、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1、公务车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由办公室保存,每次加油办公室要在公务用车记录上进行登记备案。

    2、加油卡的充值、费用审核由车队办理,财务科审核。

    1、车辆保养、维修由车队或指定人员负责,修理必须在定点机构进行。

    2、车辆故障修理前必须向院办报告车况,说明原因,并测算出费用,经院办批准后方可处理。

    3、出车期间严格按派车单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程,不得随意私停乱放。

    4、车辆发生事故追究司机的`责任(对方全责除外),违章罚款按照处罚款的70%报销,30%由司机个人承担,恶意违章的'罚款由司机自己全额承担。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一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二

    1、公司行政部是公务车的管理部门,筹建期间各职能部门因公使用桑塔纳桥车,必须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由行政部统筹安排。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每次对驾驶员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2、所有公务车辆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全部驶进指定的`停车场地停放。未经批准私自将公务车停放至指定地点的,每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如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该车司机承担,并追究司机的责任。

    1、公务车辆送修,由该公务车辆之专职司机填写送修申请单,经公司行政部审核确认送修项目及确定送修时间后,方可送修。对更换零部件或总额超出800元费用的维修经行政部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修理。修理期间专职司机必须到场监修。

    2、修理结束后,专职司机必须将修理项目清单送行政部备档,检修更换下的配件,必须交公司存放,待行政部专人核实后统一处理。

    3、公务车辆年检时,由该公务车辆之专职司机负责办理,年检结束后须及时将相关票据核销。

    1、以车辆的使用登记表、车辆费用月份统计表和加油清单数考核;。

    2、车辆加油数量由司机填好《加油清单》,以便作为考核公里数的参考依据。

    3、月末对公务车实行月行车里程汇总,如发现油耗数量有明显差异,必须落实原因。

    1、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以备考核。

    2、每辆公务车所发生的检修、保养、停车费用,在该事项结束或收车后,由专车司机把有关票据送交行政部确认后,及时报销。

    3、公务车司机是公务车的唯一驾驶人,未经总经理批准及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配置公务车钥匙,不得借车驾驶和公车私用。

    4、公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及其他各类规定的缴交统一由专车司机负责办理。

    5、财务部门应设立单车台帐,对检修项目及有关费用进行单车考核。

    6、公务车辆之安全参见《公务专用车辆驾驶员职责》。

    最热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三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10、

    1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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